近日,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839,以下简称“安正时尚”)采取了一项重要的法律行动,正式通过诉讼方式向晏许勇及第三人湖州瓴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股份转让款。2026年1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此案。这起诉讼标志着一起始于2017年、涉及4900万元股权投资附回购条件的交易,在历经多次协商、展期与催收后,最终因对方持续违约而进入司法程序。

诉讼核心诉求与案件基本信息
根据安正时尚发布的公告,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五项明确的诉讼请求。首要的诉求是判令被告晏许勇支付剩余未付的股份转让款本金2860万元。其次,公司要求支付总转让款4900万元对应的到期利息,截至计算时点约为707.88万元。第三项请求涉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28日约为49.79万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四项诉求是要求第三人湖州瓴创在所持“上海瓴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5%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安正时尚请求判令本案全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此案的被告为晏许勇,系创创文化发展(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三人湖州瓴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已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案由为欠款纠纷。
纠纷起源:2017年股权投资与回购条款
要理解此次诉讼的实质,需要回溯到2017年6月30日。当时,安正时尚与上海创创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创创文化发展(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晏许勇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晏许勇将其持有的创创文化342,657股股份以4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正时尚,交易完成后,安正时尚持有创创文化4.90%的股份。
这项交易并非简单的股权投资,而是设定了被称为“回购条款”的对赌安排。具体内容为:若创创文化IPO申报材料提交至中国证监会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或安正时尚受让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以孰短者为准)未能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安正时尚有权要求晏许勇按照公司取得该股份的初始价格在六个月内完成股份回购事宜。协议还约定,若晏许勇逾期未完成回购,每逾期一日,应向安正时尚支付相当于初始价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事项消除。
这种“股权投资+回购条款”的模式在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相当常见,本质上是投资方为规避被投企业上市不确定性风险而设置的保护性措施。对安正时尚而言,这相当于一笔附带高额违约金的“有担保投资”:如果创创文化成功上市,公司可获得股权投资增值收益;如果上市失败,则可通过回购条款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相当于一笔固定收益投资。这种结构本应较好地平衡了风险与收益。
回购条款触发与债务重组
事与愿违,创创文化未能实现IPO目标,触发了原协议中的回购条款。2020年12月30日,安正时尚与创创文化及晏许勇签订了新的《股份转让协议》。这份协议实质上是将原来的股权投资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约定晏许勇以4900万元的价格回购安正时尚持有的创创文化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新协议对还款方式作出了安排:晏许勇应按照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以年化4.5%的利率计算分期付款利息,并在支付最后一笔分期付款时一次性支付所有利息给公司。这一利率水平远低于原回购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显示安正时尚在当时作出了较大让步,可能基于维持合作关系或考虑对方实际还款能力的考量。
然而,晏许勇的还款能力问题很快显现。2022年1月29日,安正时尚基于谨慎性原则,评估认为晏许勇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公允价值为0,由此确认公允价值损失3400万元。这一会计处理表明公司当时对款项回收已持悲观态度,并提前作出了资产减值安排。
为解决这一违约问题,2022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晏许勇分期支付剩余3400万元股份转让款,并在支付最后一笔股份转让款时一次性支付所有利息。此后,安正时尚收到了晏许勇支付的股份转让款1700万元,但尚有3200万元股份转让款和4900万元对应的计算利息待支付。这里出现的数据差异(3400万元剩余款项减去1700万元已支付,应剩1700万元而非3200万元)可能源于协议细节或信息披露方式,但公告后续内容明确了最终欠款本金为2860万元。
再次协商与最终诉讼
2023年3月29日,双方再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约定晏许勇分期支付剩余3200万元股份转让款以及4900万元股份转让价款对应的利息。这种一再签署补充协议延长还款期限的做法,反映出安正时尚一方面希望避免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面临如何有效追偿的困境。
自《补充协议之二》签署以来,安正时尚持续安排专人与晏许勇对接还款事宜。截至最新公告披露日,晏许勇已累计还款340万元,尚有2860万元股份转让款本金及前期总股份转让款(4900万元)对应的利息707.8787万元未予偿还。期间,晏许勇提出因经济压力希望延长还款期限并降低利息,公司与其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洽谈,但最终未能就新的还款安排达成一致。
这种从友好协商走向司法诉讼的转变,体现了上市公司在债权追收过程中面临的典型困境:一方面,公司希望维持商业合作关系,给予债务方一定灵活度;另一方面,当债务方一再违约时,无限期让步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安正时尚最终选择诉讼,表明其判断友好协商已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必须借助法律强制力保障债权实现。
风险处置与案例启示
这起纠纷及其处置过程为资本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多方面启示。从投资风险控制角度看,安正时尚在2017年投资时设置了回购条款,本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然而,当回购条件触发后,回购方的履约能力成为关键风险点。即使有合同约定,如果对方缺乏履约能力,条款也可能形同虚设。这提醒投资者,在设置回购条款时,不仅需要关注条款本身的法律有效性,还应评估回购方的实际履约能力和潜在履约风险。
从上市公司资产保全角度分析,安正时尚采取了一系列风险应对措施。2022年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是一种财务上的审慎处理。多次签署补充协议给予债务方还款宽限期,体现了商业合理性。最终通过诉讼并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法律手段的运用。这种“财务准备-商业协商-法律追偿”的递进式应对策略,展现了上市公司在资产保全方面的综合处置能力。
对于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而言,此类案例也具有重要意义。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本质上是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约定,严肃对待并履行这些约定是市场诚信的基石。当一方屡次违约且协商无效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途径。
从诉讼前景看,安正时尚的诉求有明确的合同依据。然而,执行效果可能取决于晏许勇及第三人湖州瓴创的实际偿付能力。特别是法院如何认定第三人湖州瓴创的连带赔偿责任范围,以及“上海瓴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5%股权”的实际价值评估,可能成为影响债权回收率的关键因素。
结语
安正时尚此次诉讼不仅关乎近3600万元债权的回收,更体现了上市公司在投资风控、合同履约监督及资产保全方面的治理能力。对于资本市场参与者而言,此案提供了一个审视股权投资中回购条款实际效力的真实案例,提醒各方在缔约时不仅需关注条款形式,更应评估交易对手的长期履约能力与信用风险。(注:本文基于企业公告及公开信息梳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务商业用途,如需完整财报细节可查阅原始公告,具体细节请以官方通报为准。)
